吉林省139名警察被立案處理!涉長春、吉林等多地民警

自今年6月吉林省公安廳在全省公安機關部署開展 “三項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級公安紀檢部門共受理“三項整治”信訪舉報608件700人,全部進行瞭初核,已立案處理89起139人。其中涉及“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34起54人;涉及“敲詐勒索、以案謀私”問題38起68人;涉及“民警經商或變相參與經商”問題17起17人。給予黨政記處分128人次,組織處理22人次,移送司法機關6人。

為充分展示公安機關懲治基層“微腐敗”的決心態度,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三項整治”工作,同時利用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民警,現從已查處的案件中篩選出20起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通報,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9起,“敲詐勒索、以案謀私”問題5起,“民警經商或變相參與經商”問題6起。具體案例通報如下: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9起

長春市公安局新區交警大隊民警趙彤立案不查問題

2012年9月18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刑拘,後因病取保候審。2013年1月,趙彤接手此案後,直至2016年3月一直未予辦理。2017年8月,趙彤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東豐縣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教導員喬志宏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

2016年6月11日,喬志宏在處理一起被盜案過程中,沒有進行受案,也未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全面收集證據。2016年12月12日,喬志宏在辦理另一起毆打案過程中,沒有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實地查找,導致該案久拖不決。2017年6月,喬志宏受到行政撤職處分。

吉林市公孕婦專用綜合維他命安局經偵支隊有案不立問題

2017年3月,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超越職權辦理一起應由刑偵部門管轄的案件,且在受理案件後不按法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不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侵害瞭當事人合法權益。2017年11月,經偵支隊支隊長郝君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免職處理,調離經偵支隊。經偵支隊副支隊長於勝、嶽丘山,法制大隊大隊長佟寶華、副大隊長李湘受到誡勉談話處分,民警吳迪受到全局通報批評。

四平市公安局遼河分局刑警大隊原副大隊長張立春有案不立問題

2015年6月,張立春在辦理一起治安案件過程中,處罰顯失公正,分局責成張立春重新裁決後,張立春沒有及時做出裁決並將此案遺忘。2017年6月,張立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免職處理。

四平市公安局鐵西男性保健食品推薦區分局陽光派出所副所長趙大勇有案不立問題

2016年7月,趙大勇在辦理一起傷害案件過程中,受理案件後不及時開展調查工作,導致案件久拖不決。2017年9月,趙大勇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雙遼市公安局服先派出所民警肖斌接警不處問題

2016年10月22日,肖斌接到高某某與他人發生糾紛的報警後,未出警處理糾紛,導致第二天高某某的妻子被人打傷。2017年7月,肖斌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通化縣公安局聚鑫派出所立案不查問題

2016年1月,聚鑫派出所在辦理一起盜竊案件過程中,對嫌疑人張某取保候審後,未組織人員進行訊問和偵查,存在有案不查、保而不偵問題。2017年10月,聚鑫派出所所長丁立斌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臨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薑明月玩忽職守問題

2016年1月,薑明月在辦理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件過程中,工作責任心不強,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及時對違法人員執行行政拘留裁決,導致行政拘留決定超期未能執行。2017年8月,薑明月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有案不立問題

2017年7月24日,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抓獲非法持槍狩獵犯罪嫌疑人劉某後,因劉某將獵槍藏在水中,分局領導輕信劉某辯解,以警情方式移交向海鄉地方派出所處理。2017年8月,向海森林公安分局久坐影響局長孫立仁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副局長劉玉民、案件偵查大隊大隊長張廣成受到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副大隊長楊超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法制大隊大隊長李宏宇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治安大隊民警王洪巖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二、敲詐勒索、以案謀私問題5起

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興業派出所民警李學斌索受好處問題

2017年5月3日,李學斌在為群眾審核辦理居住證工作中,暗示並收受當事人人民幣200元後,為其辦理瞭居住證。2017年9月,李學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

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奮進派出所民警張春鵬收受好處違規查詢個人信息問題

2017年5月25日至6月5日期間,張春鵬通過公安網私自為王某查詢他人戶籍、身份、車輛和住宿信息,王某以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張春鵬好處費600元人民幣。2017年9月,張春鵬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14名民警受人請托違規組織駕駛人考試問題

2017年5月2日至6月10日,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科長張永輝受人請托,與副科長劉德順、張勇、張廣軍及10名考試員,采取關閉考試監控系統等方式,幫助多名考生違規通過考試。2017年7月,張永輝受到降級處分,劉德順和張勇分別受到記大過處分,張廣軍受到記過處分,4人同時受到免職處理並調離原工作崗位,10名考試員分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分管駕管科的副支隊長王海林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楊柏和收受好處問題

2017年7月10日,楊柏和在對朱某駕駛的貨車進行處罰過程中,收受朱某人民幣100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7年7月,楊柏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調離執法崗位。

長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董秀軍受人請托幹擾辦案問題

2016年11月28日,張某某駕駛車輛使用偽造、變造號牌被當場查獲後,董秀軍受人請托,授意民警從輕處罰。2017年5月,董秀軍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三、民警經商或變相參與經商問題6起

吉林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民警徐輝經商問題

2005年11月24日,徐輝和妻子共同註冊成立瞭吉林省吉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徐輝擔任公司監事一職。2017年8月,徐輝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雙遼市森林公安大隊實驗派出所所長宋祥友參與經商問題

自2013年起,宋祥友與他人共同承包林地8.5公頃,在“三項整治”期間不如實申報、不主動退出,同時對抗組織調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2017年8月,宋祥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輝南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大隊長王濤經商問題

2012年3月8日,王濤將30萬元人民幣借給他人用於企業經營,所收取的利息高於同期、同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4倍,屬高利借貸行為。2017年7月,王濤受到行政警告眼睛保健ppt處分。

敦化市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民警王鵬程參與經商問題

2015年4月,王鵬程與他人註冊成立建築工程公司並持有股份,在“三項整治”期間產後營養品不如實填報,隱瞞自己參與經商活動事實。2017年10月18日,王鵬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臨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花山中隊中隊長王卓經商問題

2014年11月份起,王卓與其朋友共同籌資240餘萬元,開辦瞭“天程駕校”,2015年7月正式招收學員。2017年7月,王卓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通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孫強參與經商問題

2016年,孫強妻子購買瞭兩臺翻鬥車,放在張某某的物流公司參與經營活動,孫強幫助張某某聯系業務。同時孫強還存在幹擾阻撓民警執法辦案等嚴重違紀行為。2017年10月,孫強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由科員降為辦事員。

望廣大群眾積極踴躍舉報問題線索。

舉報電話:12389

信訪舉報地址:吉林省公安廳投訴舉報中心

網上舉報:登錄吉林“互聯網+公安”綜合服務平臺,點擊“投訴中心”。

◆來源:長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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